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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程序、需要的资料、硬件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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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办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程序。《兽药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4号)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1)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; (2)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库设施; (3)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; (4)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。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,申请人方可向市、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;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,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。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;不合格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2.申请资料。一式两份(原件):《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;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、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库设施、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。

3.硬件条件。请按照《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》要求,参照《贵州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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