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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明白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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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查背景: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,是根据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》规定,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。

  普查对象: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。

  目的意义: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,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。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,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、规划,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对象内容: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。

范围包括:工业污染源,农业污染源,生活污染源,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,移动源及其他产生、排放污染物的设施。

  时间安排: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,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。

  组织实施:按照“全国统一领导、部门分工协作、地方分级负责、各方共同参与”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,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。

  经费保障:按照分级保障原则,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。

  工作要求: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、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填报普查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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